2007年中国、西班牙两国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国家间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双边协议,西班牙学历中国政府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学历互认协议
根据1981年4月7日于马德里签署的中西文化、教育、科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1981 年4月7日协议)第六条中的有关内容,为巩固两国在教育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 府(以下简称双方)就互相承认两国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协议旨在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以及为两国教育体制中正规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互认提供方便。 此协议同时适用于在对方教育体制中所取得的正规的学历学位证书,并认定获得这些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学习过程符合两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入读大学课程 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两国将相互承认两国学生的中学毕业证书,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中学教育。如果学生满足其中一方的教育体制中准许入读大学的要求,根据对等原则,将有资格升入对方大学继续学习。 在遵循两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当学生符合相关入学要求,并且具有对方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语言能力时,此条款才将成立。
第三条 学位及学术水平互认 由一方依法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正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将由另外一方的相关机构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上述学历学位证书只有在具有两国相同的学术级别和相同的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时,该项认定才会成立。 对上述学历学位的认定只是承认学生具备了相关的学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如接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从业有非学术性的条件,学生必须遵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学生的国籍或学位颁发国为由对上述的非学术性条件产生歧视性要求。 如一方颁发的学位无法在另一方的教育体系中找到对等证书,则另一方将根据其法律法规对该学位的学术水平做对等认证。为此,在本协议的附表二中,对两国的大学学习结构作了解释说明。 西班牙加入欧洲教育共同体后,不影响本协议中对现行的专科学历(第一级)、学士学位(第二级)和博士学位(第三级)的认证。 西班牙王国在12月21日2001/6大学组织法第三款中的大学是被正式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经国家批准具有相应权力的高等院校和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是被正式认可的。双方将适时交换各自被正式认可的机构名单。
第四条 对部分学习的认证 对于尚未完成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学习过程的认可,将根据其已完成的课程和学科及接收国的教育体制和相关条例进行。
第五条 硕士和博士学习 双方大学可以录取持有对方教育体制中相应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本国大学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课程。一旦接受方大学核准,申请人已获取的学位水平等同于其他任何可攻读该硕士或博士课程的学生的学位水平,则该申请人无须对其已获得的学位进行预先认证。 上述未经预先认证的学位证书,仅作为攻读下一阶段学术课程的入学资格凭证,不具有其他效用。 学生顺利完成相应的硕士或博士课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将具有完全效用。
第六条 大学间协议 双方大学均可根据协议和各自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学士学位或双方学士学位教育的联合学习项目。 同时,两国还将推动大学间的各项合作协议,以发展经政府认可的联合研究生教育项目。上述项目的运作、要求和审批将根据双方各自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第七条 学位对应表的更新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措施,更新和审核两国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的对应表格,详请参阅本协议附件。为此,将通过本协议第九条提到的两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组,建立关于教育体制和教学计划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 本协议可能将因为现行教育体制更新,而对学位对比表做出必要的修改。此修改将通过两国交换照会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必需文件 在认证上述各类学历学位证书时,必须提交颁发国官方认可的文件,即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所呈交的文件必须为颁发国所认可的合法文件,且必须经过接受国相关机构的认证。
第九条 实施本协议的工作组 为便于本协议的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更新,在联合委员会(参见1981年4月7日协议 的第十五章)中将建立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学位和学历互认工作小组。协议双方可各指定6人组成该工作组。只要一方认为需要,即可进行会晤。该会 晤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十条 生效 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议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自签字之日到生效之日期间可以临时实施。 本协议于2007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